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1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858980000
名        称 关于对天津广大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龙、岳建生、翟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2〕4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广大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龙、岳建生、翟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广大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李龙、岳建生、翟国红:

经查,天津广大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与天津食品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集团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委托其采购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并于2021年12月20日拨付预付款3000万元。食品集团商贸公司为你公司间接控制人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你公司构成关联方,前述交易为关联交易。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5月19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前述关联交易,并于4月28日发布关联交易公告。

你公司未能就与食品集团商贸公司的关联交易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李龙,董事兼总经理岳建生,职工董事、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翟国红,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龙、岳建生、翟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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