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01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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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68254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玉华、李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玉华、李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李树华:
经查,截至2022年8月31日,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彩”或“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李玉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树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责任,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华彩、李玉华、李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