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8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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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84483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2〕3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林应:
经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另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21日相继签订上述合同的多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2020年12月30日,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合计1亿元投资款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文件中,未披露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情况,披露的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与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公司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规定。
你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首要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切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