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8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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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54243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2〕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桂发祥控股股东,在2022年4月28日至5月17日间先买入公司股票96万股,再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后又买入公司股票17.45万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