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1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5087674000
名        称 关于对商永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2】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商永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商永鑫:

经查,你担任上市公司泰达股份董事期间,你母亲朱秀兰名下证券账户于 2021 年 7 月30 日买入“泰达股份”股票10,000 股,成交金额41,000元,又于2022年1月20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7,01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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