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28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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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14978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津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津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津彬∶
经查,你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吴家窑大街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向客户传递的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是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二是你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三是你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