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66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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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1〕3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寿权、路雨:

经查,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赞普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ST赞普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2021年6月29日,ST赞普披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讼公告。该银行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贷款,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偿还欠付贷款本金9973.38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公告,公司收到该诉讼应诉通知书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诉讼。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张寿权作为ST赞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路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赞普、张寿权、路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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