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78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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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1453937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云帆等人)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云帆等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 号
当事人:华云帆,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宋妃,女,1986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胡寅,男,1987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王琦,女,1994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杨迪,男,1987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涉嫌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9日,按照陶某伟的安排,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嘉和融)从陶某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筹措资金1000万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云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由华云帆按照陶某伟指令,利用其中7,090,000元,操作账户买入“天喻信息”,2021年3月22日卖出,卖出所得共计7,559,869.37元经由宋妃银行账户重新分配转入华云帆、胡寅、杨迪的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哈工智能”。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陶某伟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友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等处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连同“华云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卖出“天喻信息”所得7,559,869.37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云帆”华鑫证券账户、“宋妃”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宋妃”华林证券账户、“胡寅”国联证券账户、“王琦”国联证券账户、“杨迪”广发证券账户6个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哈工智能”,由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华云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责令宋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责令胡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责令王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责令杨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