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27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145393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云帆等人)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云帆等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

当事人:华云帆,男1987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宋妃,女,1986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胡寅,男,1987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王琦,女,1994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杨迪,男,1987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涉嫌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9日,按照安排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嘉和融)从陶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筹措资金1000万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云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由华云帆按照指令,利用其中7,090,000元,操作账户买“天喻信息”,2021年3月22日卖出,卖出所得共计7,559,869.37元经由宋妃银行账户重新分配转入华云帆胡寅、杨迪的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哈工智能”。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伟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友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等处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连同“华云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卖出“天喻信息”所得7,559,869.37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云帆”华鑫证券账户、“宋妃”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宋妃”华林证券账户、“胡寅”国联证券账户、“王琦”国联证券账户、“杨迪”广发证券账户6个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哈工智能”,由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按照陶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华云帆、宋妃、胡寅、王琦、杨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华云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责令宋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责令胡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责令王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责令杨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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