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曹忠志、刘英)

日期:2023-03-09     来源:

【字号:

2023〕9

关于对曹忠志、刘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曹忠志、刘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牵头、北京证监局具体负责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中国高科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利安达审字20222078号)、2021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利安达审字2022207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未识别收购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教育)会计处理错报

中国高科收购英腾教育,未对后续49%5%3%少数股东股权收购义务确认金融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的规定,你们未能识别上述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们以开票时点测试卫教云业务收入是否存在跨期,但是该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出售产品及服务提供完毕并验收后,截止性测试依据与收入确认政策不符。二是访谈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不足。你们在代理商访谈时获取的账户由代理客户使用确认表存在缺少开户人签字确认和同一开户人签字笔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舞弊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舞弊风险执行针对性程序,包括会计分录测试、复核会计估计偏向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往来账款函证替代测试执行不到

你们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替代测试时,仅记录期初余额和借贷发生额,未见获取并查看相关审计证据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底稿记录不完善

细节测试普遍未记录抽样方法,且未就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详细记录;负债完整性审计底稿未归档;部分成本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底稿存在信息缺失;货币资金审计底稿中未见第三方流水导出记录;收入函证替代测试及异常情况说明记录不清晰;银行回函归档不完整;部分底稿索引不清晰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中,你们以实质性程序执行结果判断内控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而非管理层是否有效设计并执行相关控制。二是部分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在检查采购交易是否有询价或招标记录、付款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时,测试样本凭证后附附件中无询价招标记录和采购合同,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控制测试时间范围不恰当

销售与收款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等控制测试中未就12月样本执行控制测试。

(三)底稿记录不完善

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相关的控制测试未归档,部分底稿索引不清晰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33171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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