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禹舟)
日期:2023-03-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3〕5号
关于对刘禹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禹舟:
经查,你作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执业人员,于2020年12月15日至16日期间,累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500股,成交金额23,780.94元,累计卖出天山股份股票1,500股,成交金额23,670.37元。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项目执业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现提醒你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