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66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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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42592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立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立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立勇:
经查,乐山乐创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多次控股股东变更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乐山乐创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