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1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9555935000
名        称 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409号)判决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印务)犯单位行贿罪。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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