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15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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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55593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409号)判决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印务)犯单位行贿罪。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规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