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2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12751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市融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市融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融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间接认购自身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