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3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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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47209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威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威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威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与其他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管理的1只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是部分投资者对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且该部分投资者均不属于公司员工;四是公司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五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