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05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231290000
名        称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涛、周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涛、周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涛、周刚:

经查,你们在执行柯美特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美特或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23第14-0003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执行不到位

一是恰当识别和评估柯美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未恰当识别舞弊风险迹象。如相关审计底稿记录公司不存在“应收款项收回时,付款单位与购买方不一致,存在较多代付款”的情况,公司实际存在较多第三方回款。三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十七条、第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二十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货币资金控制测试不到位,如了解并测试库存现金及票据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未对重要子公司货币资金非经营性往来资金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控制点进行测试。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如未选取审计年度(2022年)当期的测试样本未关注回款和发货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未对“计提坏账准备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等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部分底稿记录与原始样本不符等。三是其他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如对生产与仓储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时选取的本非审计年度样本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如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回函差异进行分析和应对、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与账面余额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导致未能发现公司部分货币资金和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如未对员工大额借款和公司向特定员工个人卡转款的用途和性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虚构费用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制定监盘计划未执行抽盘程序未对公司存货盘点相关工作进行评价等。四是应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对函证保持控制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如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公司客户(同为供应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如实地走访、观察生产经营场所、访谈管理层等)废铝销售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执行期后回款测试和函证替代审计程序等六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部分关联交易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风险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发现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与已识别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第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二十三二十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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