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58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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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500011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5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富金石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抄送:会机构部,北京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