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3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9014986000
名        称 关于对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游健

经查,你担任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配偶尚根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票,于202322累计卖出2,000股,卖出金额32,980,又于202329累计买入5,600股,买入金额109,536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32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