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3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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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01498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游健:
经查,你担任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尚根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日累计卖出2,000股,卖出金额32,980元,又于2023年2月9日累计买入5,600股,买入金额109,536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