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3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8929446000
名        称 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

经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路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新筑路桥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奥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科技)丧失控制权之日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披露为“评估值”(7317.04万元),但实际按照挂牌成交价(7320万元)计算确定,该信息披露有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综合研判,公司董事长肖光辉、总经理夏玉龙、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杨、财务总监贾秀英等人对此负有责任。

2.新筑路桥在2020年在转让奥威科技8%股权的过程中,未严格把关,提供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用以评估奥威科技股权全部权益价值的材料中包括一份未经交易对方认可的意向性合同(合同号:2C2020-03),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表明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上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及合同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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