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9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905174000
名        称 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钢、吴乃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钢、吴乃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钢、吴乃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科技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风险评估不到位,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了解评价不到位,相关底稿中未见记录重大错报风险及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控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对有关主体未实施穿行测试或执行非同一业务线。二是对金时科技及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本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不到位,未根据金时科技成都天翊、融泰六号、南京天溯投资协议对相关投资的性质和分类进行充分论证评价,未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二是对收入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公司延迟确认收入行为未进行审计调整;底稿未见子公司与客户收入结算差异检查记录;对收入完整性发生截止测试不到位三是固定资产减值审计不到位。四是在建工程减值审计不到位。五是应收账款审计不到位,对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不符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未回函应收账款部分未履行有效的替代测试程序,部分发函证据未在审计底稿中保存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底稿记录和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底稿记录错漏或归档不及时,部分审计底稿未形成审计结论二是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未见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选取重大事项审计底稿、项目组形成重大判断和结论的审计底稿进行复核未见质量控制复核人最终复核意见和复核完成的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方面

未对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评估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是直接认定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相关规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钢、吴乃静,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落实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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