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84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576640000
名        称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以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伙人大会、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风险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二是合伙人考核和薪酬分配未与执业质量充分挂钩。三是审计底稿归档管理不到位。四是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维护使用员工培训管理内部制度修订发布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你所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承接保持风险管理不到位。二是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个别项目存在意见分歧未妥善解决。是内部监控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追责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遵守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员工证券交易情况管理监督不到位,个别审计人员违规买卖参与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二是未有效建立或执行保持职业道德(独立性)的部分机制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与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鹏博士项目

1.风险评估底稿记录存在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存在不足。一是未发现采购付款内控流程设计和运行缺陷。二是未结合实质性测试发现的问题评价内控有效性。三是内控测试结论与内控缺陷评价汇总表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部分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未评估期后收购子公司及支付大额资金的商业实质及是否需披露。二是未对资产处置交易保持合理怀疑及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三是未发现鹏博士未在年报中披露个别关联方及交易。四是未对资产出售的相关评估报告有效复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质量控制不到位。一是项目复核人员提出复核意见后,未对项目组回复是否恰当、是否打消疑虑作出评价。二是未发现项目组对部分重要事项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三是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关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讨论纪要前后矛盾。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5.形成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存在问题。一是对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未评估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对大额资金往来事项相关的广泛性评估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振芯科技项目

1.风险评估存在问题。一是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和应对计划不到位。二是研发支出和营业成本等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计划不细化。三是个别工程项目的会计处理错报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设计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存在问题。一是技术服务收入控制测试未发现有关缺陷。二是元器件产品销售收入控制测试样本选取不合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未发现振芯科技存货等相关会计处理错报,也未进行审计调整。二是部分往来款项函证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底稿归档和质量复核控制不到位。一是往来款项替代测试底稿未归档。二是项目复核人员未调取相关重要底稿进行复核,对存货等关注事项提出复核意见后,未对项目组回复是否恰当、是否打消疑虑作出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华神科技项目

1.风险评估不到位。一是对华神科技主营业务风险分析评估不到位。二是未结合新增多家子公司事实评估相关内部控制重要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不到位。一是穿行测试覆盖范围不全。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实施穿行测试。三是未对个别业务循环实施控制测试。四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测试样本证据。五是未发现测试样本控制偏差。六是对控制缺陷未采取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PPP项目投资审计不到位。二是对大额资金支出和往来款审计不到位。三是对医药推广费审计程序不到位。四是对无形资产审计不到位。五是对子公司存货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底稿编制与归档存在问题。一是部分底稿未记录有关科目发生额。二是抽样检查资料未留存。三是个别审计底稿未签字。四是对审计报告出具后补充归档底稿的控制复核不到位。五是底稿归档时未明确归档册数。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莱美药业项目

1.风险评估存在问题。一是“未更正错报名义金额”计算有误。二是财务报表分析遗漏重点产品未进入集采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控制测试存在问题。一是执行的部分内控测试程序不到位。二是部分控制测试记录错误或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是莱美药业因迁徙率计算错误导致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错误,你所未对此进行审计调整。二是未恰当实施部分往来款函证程序。三是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分析性程序不到位。四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4.部分审计底稿记录错漏和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遵循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相关要求。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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