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84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57634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杰、李有明、赵相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杰、李有明、赵相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杰、李有明、赵相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你们执行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一是“未更正错报名义金额”计算有误。二是财务报表分析遗漏莱美药业重点产品未被纳入集采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执行的部分内控测试程序不到位。二是部分控制测试记录错误或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莱美药业因迁徙率计算错误导致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错误,你所未对此进行审计调整。二是未恰当实施部分往来款函证程序。三是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分析性程序不到位。四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底稿记录和编制存在问题

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记录错漏和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勤勉尽责执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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