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83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577000000
名        称 关于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问题

一是客户风险评价不到位未在相关底稿中记录对客户的诚信和相关风险的了解情况评价结果。二是在底稿中记录前任会计师未回复你所沟通函的事实,也未评估对业务承接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一是对无形资产认定层次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到位未考虑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二是未列明对有关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相关底稿记录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无形资产控制测试不到位。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内控测试不到位,主要是相关底稿不全、未见相关测试样本证据、个别底稿说明与记录矛盾。三是财务报表循环内控测试不到位,未实施财务报表流程相关内控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审计不到位,未发现丽水运盛PPP项目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也未实施追溯调整是未对子公司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医院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公司贸易收入的异常合同保持合理怀疑并在底稿中记录,在未能实地查看及访谈部分贸易客户和终端客户的情况下,未评估影响。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底稿记录和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底稿记录错或归档不及时二是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质控人员提出的问题主要为报表数据勾稽和信息披露方面,未涉及相关要交易或会计事项,在项目组回复未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仍予以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相关规定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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