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97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662762000
名        称 关于对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6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销售费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会计凭证未填制费用报销单二是部分用款申请单无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三是部分原始凭证附件主要由发票和服务商盖章的费用结算表构成,无其他关键佐证资料。四是存在部分公司往来款支付凭证与记账不一致的情况。五是部分服务商收取款项后,又再转出至个人卡,其中部分个人卡为你公司的员工开立。六是个别中介服务商系你公司的员工设立。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销售费用支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员工监督机制等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第4.1.24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请于202212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