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9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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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66276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6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销售费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会计凭证未填制费用报销单。二是部分用款申请单无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三是部分原始凭证附件主要由发票和服务商盖章的费用结算表构成,无其他关键佐证资料。四是存在部分公司往来款支付凭证与记账不一致的情况。五是部分服务商收取款项后,又再转出至个人卡,其中部分个人卡为你公司的员工开立。六是个别中介服务商系你公司的员工设立。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未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销售费用支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员工监督机制等。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三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第4.1.24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