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97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662565000
名        称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6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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