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7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251594000
名        称 关于对成都中铁海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6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成都中铁海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中铁海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成都中融汇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基金,未按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2月以来,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规定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书面风险揭示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第一款规定。

四、2015220218期间你公司管理基金的部分投资者实缴金额不足10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20152月以来,你公司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对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且在2021年新设基金的募集宣传中使用“预期年化收益率”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20211月以来,你公司存在使用关联方银行账户收付基金财产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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