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7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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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92513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6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成都和为本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孟顺理: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所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问题:
2021年1月15日,你所与成都深瑞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该项评估业务系证券服务业务。你所未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规定,于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迟至2022年6月29日才提交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资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孟顺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孟顺理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四川证监局二楼会议室。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