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4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2679778000
名        称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作为21达州D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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