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4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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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67958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4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20达州03”和“21达州0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