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00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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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63804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抄送:会机构部,甘肃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