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0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6637921000
名        称 关于对周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周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鹏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利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同时作为时任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对分公司、营业部相关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负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615

抄送:会机构部,甘肃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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