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00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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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63680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韩开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韩开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开勤: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设立个体工商户向第三方提供投研服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抄送:会机构部,甘肃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