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9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4824567000
名        称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王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8.24亿元扣非净利润为-19.77亿元。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公司净利润-11.68亿扣非净利润-22.05亿元。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告》披露前,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五十一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学平,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鹏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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