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6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4474871000
名        称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雷雨霏:

经查,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德恩精工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8%,成交金额133,342元。德恩精工于4月25日披露2021年年报,上述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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