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869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447487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雷雨霏:
经查,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德恩精工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8%,成交金额133,342元。德恩精工于4月25日披露2021年年报,上述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