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43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1778598000
名        称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7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曦

经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2020620207月,鹏博士分别签订两份项目代建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于20209月解除、一份于20211月解除。上述合同金额达到交易所披露标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20209月,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截至20205月,鹏博士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金额已超过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鹏博士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作为17鹏博债”“18鹏博债”公司债券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04月,鹏博士3000万项目资金经多划转流入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时系公司控股股东)账户,202010按原路径返还。鹏博士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鹏博士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缺乏对资金用途的论证决策过程,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谨慎,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此外,鹏博士大客户应收账款收益权为标的通过产权交易场所融资过程中,违反相关挂牌申请或资产转让公告中关于受让对象须为法人的规定未经内部审批授权对外吸收自然人资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鹏博士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杨学平作为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鹏博士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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