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0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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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6845634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
文 号 | 〔2024〕2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丁懿,男,1987年12月出生,住址: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丁懿内幕交易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猫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丁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3年2月19日,汤姆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朱某刚召集各主要业务条线负责人召开内部会议,对公司通用人工智能及终端交互产品等业务发展以及配套再融资项目进行了初步探讨。
2023年2月22日,公司再度召开内部会议,明确了业务发展方向,并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通过再融资对相应业务进行持续投入。
2023年2月23日晚间,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提示性公告》,称“拟筹集资金主要投向通用人工智能交互终端产品研发、垂直领域模型研发与训练、IDC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上述汤姆猫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之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23日。丁懿作为有关产品业务负责人参与了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和2月22日召开的内部筹划会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3年2月19日。
二、丁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汤姆猫”股票
“厉某霞”普通证券账户和“厉某霞”信用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厉某霞”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8日、2021年8月24日先后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部。
厉某霞系丁懿母亲,丁懿实际控制“厉某霞”证券账户交易“汤姆猫”股票。“厉某霞”证券账户交易的终端信息与丁懿存在关联。“厉某霞”证券账户涉案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均指向丁懿,买入资金来自丁懿向银行的个人贷款和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卖出所得资金主要转至丁懿、陈某、陈某杰银行账户。陈某、陈某杰是丁懿前同事,转至该二人的大部分资金最终流向丁懿银行账户。
2023年2月20日至2月23日,“厉某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汤姆猫”2,259,200股,成交金额10,539,376元,截至调查日,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汤姆猫”已全部卖出,获利565,598.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和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丁懿违法所得565,598.32元,并处以1,696,794.9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