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98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四川局 发文日期 16364258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

  当事人:张俊生,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俊生内幕交易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俊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1月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到合康新能浙江嘉善办公室与叶某吾、范某等人会面,谈到初步合作意向。

  2020年1月13日,美的集团内部召开讨论会,董事长方某波同意推进收购合康新能事宜。

  2020年1月13日至14日,美的集团相关人员与叶某吾就转让股票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协议。

  2020年3月23日,美的集团执委会讨论并通过对合康新能的收购方案。

  2020年3月25日,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暖通,为美的集团子公司)与合康新能原控股股东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丰集团)、叶某吾、刘某成签署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将其持有的197,543,645股合康新能股份、刘某成将其持有的11,141,773股合康新能股份(合计208,685,41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73%)转让给美的暖通。同日,美的暖通与上丰集团、叶某吾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和叶某吾将合计持有的55,747,255股(占合康新能总股本的5%)合康新能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美的暖通,委托期为本次交易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15个月。上述交易完成后,美的暖通将控制合康新能23.73%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将成为合康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何某健将成为合康新能的实际控制人。

  3月25日收市后,美的集团发布了《关于收购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合康新能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3月25日。

  二、张俊生使用“张某茫”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康新能”

  (一)张俊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吾有多次联系

  2020年1月,叶某吾与美的集团就转让股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协商。叶某吾作为股权的拟出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时任合康新能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14日。张俊生系叶某吾多年好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3月22日下午,两人相约打牌,3月23日早上8:32分,两人打了47秒的微信电话,并通过微信再次相约见面。

  (二)张俊生使用“张某茫”证券账户交易“合康新能”情况

  “张某茫”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16日开立于天风证券杭州西溪首座证券营业部。张某茫系张俊生儿子,“张某茫”证券账户由张某茫实际控制和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俊生与张某茫在2020年3月23日9:38分,9:39分,10:25分有3次通话联系,指示其买入合康新能股票。张某茫按照张俊生指示通过手机下单,自当日9:40分开始买入,3月23日至3月25日期间,分多笔共计买入1,875,380股合康新能的股票,成交金额5,967,323元。买入资金来源为2020年3月23日至25日期间突击转入“张某茫”证券账户的资金,共计6,000,000元,张俊生自认系其安排。7月20日,该账户将所持“合康新能”清仓,敏感期内买入合康新能股票盈利1,736,704.95元。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买入资金系突击转入,单笔委托金额明显放大,交易金额明显增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俊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俊生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与叶某吾的联系属于朋友间的正常联系,无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存在内幕信息传递。当事人基于与叶某吾的朋友关系,熟悉公司情况,看好新能源行业发展前景,并根据公开的利好信息和充分利用闲置资金的需求作出买入“合康新能”的决定;二是本次股权变动并非所有投资人都判断为利好消息;三是当事人交易时未全仓买入“合康新能”,且之前曾持有“合康新能”;四是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综上,张俊生请求降低处罚幅度。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吾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可以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二是市场其他主体是否将本次股权变动判断为利好消息,不影响当事人的判断;三是当事人交易时是否全仓买入和前期持有情况,不影响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四是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行为不影响内幕交易性质的认定,且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该因素。

  综上,我局对张俊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俊生违法所得1,736,704.95元,并处以5,210,114.8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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