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972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四川局 发文日期 163407570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当事人:陈宏,女,1970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陈宏内幕交易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1月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到合康新能浙江嘉善办公室与叶某吾、范某等人会面,谈到初步合作意向。

  2020年1月13日,美的集团内部召开讨论会,董事长方某波同意推进收购合康新能事宜。

  2020年1月13至14日,叶某吾与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就转让股票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协商。

  2020年3月23日,美的集团执委会讨论并通过对合康新能的收购方案。

  2020年3月25日,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暖通,为美的集团子公司)与合康新能原控股股东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丰集团)、叶某吾、刘某成签署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将其持有的197,543,645股合康新能股份、刘某成将其持有的11,141,773股合康新能股份(合计208,685,41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73%)转让给美的暖通。同日,美的暖通与上丰集团、叶某吾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和叶某吾将合计持有的55,747,255股(占合康新能总股本的5%)合康新能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美的暖通,委托期为本次交易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15个月。上述交易完成后,美的暖通将控制合康新能23.73%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将成为合康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何某健将成为合康新能的实际控制人。

  3月25日收市后,美的集团发布了《关于收购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合康新能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3月25日。

  二、陈宏使用“陈某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合康新能

  (一)陈宏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光妻子

  2020年3月23日,美的集团执委会表决通过对合康新能的收购方案,肖某光作为美的集团副总裁参加执委会表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23日。陈宏系肖某光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于2020年3月25日7:58分,13:34分,14:33分有3次通话联系。

  (二)陈宏使用“陈某媚”证券账户交易合康新能情况

  “陈某媚”证券账户于2011年1月12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佛山顺德政通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媚系陈宏的堂姐,“陈某媚”证券账户由陈宏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来源主要为肖某光、陈宏夫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宏于2020年3月25日14:35分开始通过电脑委托下单,分3笔共计买入150,000股合康新能的股票,成交金额503,000元。2020年6月2日至3日,该账户将150,000股合康新能股票全部卖出,盈利105,722.2元。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单日成交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宏处以8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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