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李春华、唐健)

日期:2023-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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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春华、唐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春华、唐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办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立信中联于2021年12月15日首次承接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年报审计项目,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九强生物2021年度审计报告,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签字合伙人、项目经理。业务承做期间,你们未曾去过项目现场。审计底稿未见李春华作为项目合伙人及唐健作为项目经理的复核记录,补充提供的电子底稿无实质性复核内容。项目经理复核工作实际由九强生物项目北京现场负责人、立信中联北京分所合伙人王海滨承担。

    你们未实质性参与九强生物审计工作便签署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3年2月24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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