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俞德昌、陈凌燕)

日期:2023-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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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关于对俞德昌、陈凌燕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俞德昌、陈凌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牵头、浙江证监局具体负责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巴士)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002号)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1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公司2021年度存在退市风险,报告期免费受赠大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变更主营业务范围。二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物业管理等新增业务,且涉及大额关联交易。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执行特别风险识别和确定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六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对审计计划阶段纳入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的主体实施控制测试,未区分不同业务类型识别针对性的关键控制环节,未执行重要业务控制环节的样本测试,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对关联交易毛利率大幅增长的,未根据行业特性执行针对性的分析性程序。二是对四季度集中上调价格的,未核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决定定价的关键因素,未充分判断调价标准的恰当性。三是未结合收入确认结算周期,执行充分的截止性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产权转移确认的关键证据中未经买卖双方签署日期或未签字盖章确认的,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核实资产入账时间的准确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公司11-12月份的银行存款借贷方发生额占比较高的,执行银行对账单双向核对程序时未包含11-12月样本,未对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大额异常交易保持应有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审计底稿记录和归档不到位

    一是项目现场负责人复核记录中,未见对营业收入、关联交易、预计负债、拆迁补助等重大事项的复核记录。二是项目合伙人复核记录未及时归入审计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3年2月24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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