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樊瑞丽、张伟)

日期:2020-0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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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号

关于对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樊瑞丽、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樊瑞丽、张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对你们出具的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恒盛)拟收购债权所涉及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证券代码:300392)的部分债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国曦英泰评报字〔2018〕第1003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办发现你们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承接证券业务

  项目评估范围为上市公司腾信股份持有的应收上海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数研)8,860万元债权,上海数研收到该笔款项后又转借给上海车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车瑞)。腾信股份持有的上海数研债权评估属于证券业务,委托人银华恒盛不是上市公司不影响该认定。你公司在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承接该业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审慎核查债权真实性

  评估人员未发现腾信股份将8,860万元资金借予上海数研的债权真实性存疑的问题。一是评估人员未注意到上海车瑞收到该笔款项的当天立即转回给腾信股份。上海车瑞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6年2月26日,上海车瑞农业银行账户在收到上海数研民生银行账号的8,860万款项之后当日即将该款项转到腾信股份在杭州银行开立的账户。二是评估底稿中未见腾信股份与上海数研的借款合同,且腾信股份转给上海数研9,260万元的银行回单备注为“投资款”。三是评估人员未考虑腾信股份2016年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上海数研对该债权真实性的影响。评估人员仅依据资金转出凭证、对腾信股份的函证及审计报告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对上海数研进行函证或访谈,了解上海数研对相关债权的计划安排。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审慎估计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

  评估人员以账龄为依据预计可回收性,预计损失率低的理由不充分。一是评估人员分析上海数研是有限合伙公司,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评估人员认为回收风险不大。评估底稿中未对普通合伙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分析,也没有说明在缺乏合同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向普通合伙人追偿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支持。二是评估人员分析上海数研与上海车瑞的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不能证明上海数研没有偿还能力,但也并未通过其他资料和调查证明上海数研具有偿还能力。三是评估人员根据2016年腾信股份对上海数研超过99%的持股比例,认为这一关系是上海数研偿还能力的保证之一,所以没有核查上海数研的财务状况。综上,评估人员未综合考量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因素,直接以账龄为依据预计回收损失,缺乏审慎。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未实际执行评估方法选择思路

  评估报告中表述的评估方法选择思路为“其他应收款:评估人员在核实其价值构成及债务人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欠款数额、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因素,以每笔款项的可回收金额或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在具体评估方法部分,仅表述“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在评估人员将申报表与会计报表、明细账、总账进行了核对,查阅了相关资料、款项的入账凭证,详细了解了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在清查核实其账面余额的基础上,根据账龄估计可能的坏账损失来确定评估值”。这一评估方法以及评估底稿并未体现对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因素的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签字评估师未实际参与评估工作

  项目经理(一级审核)樊瑞丽、二级审核张伟均未实际参与收集资料、测算数据等评估工作。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其他问题

  一是评估说明中部分表述与项目无关,如资产核实情况中提到“评估人员组成设备项目小组”、“对存货查阅了记账凭证和银行回单等资料和文件,并通过和设备管理人员的交流”。二是底稿中评估报告签字盖章缺失,归档不规范。三是评估报告没有明确具体采用的评估方法。四是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均未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性。五是评估底稿中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独立性评价表或承诺。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八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樊瑞丽、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一)你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二)你公司应督促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4月10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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