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发勇、王军)

日期:2020-03-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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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发勇、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发勇、王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办对你们执行的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9〕第31902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办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大资产转让交易保持合理怀疑

  2018年第四季度腾信股份进行了三项资产转让交易,分别为将持有的北京火钳刘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云微星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应收上海数研腾信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债权转让给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你们在审计中未发现上述交易在2018年底发生的集中回款,与部分大额预付账款的付款时间、金额相同,而这些大额预付账款你们已关注并作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你们未对上述情况保持合理怀疑并执行相应审计程序,未对相关情况确认为特别风险及采取针对特别风险的应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利用专家的工作不当

  在三笔资产处置交易当中,资产受让方聘请了资产评估机构分别进行评估。为实现审计目的,你们聘请了复核专家对前述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你们直接采用了复核专家的结论,但未对专家的独立性、工作方式、数据来源、评估方法过程和是否具有互联网公司评估经验等进行关注,对《复核意见》中出现的报告类型错误未询问与关注,对评估报告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也未进行关注和质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联方识别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对腾信股份与北京瀚天星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执行的审计程序中,未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关联迹象并加以关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的规定。

  我办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发勇、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办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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