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7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364088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昊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1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昊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昊林:

经查,昊嘉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

负责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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