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6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9236982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89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友良、胡锦桥、广州辰途六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股东,在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予以预披露。你们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至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承诺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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