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477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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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4467811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业务推广过程中个别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