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81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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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8975733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中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中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中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