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18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8975607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嵇敏:

经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嵇敏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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