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18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8975539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

经查,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11日,至正股份为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1,670.37万元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  

侯海良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至正股份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侯海良、时任总经理李现春、时任董事会秘书章玮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海良、李现春、章玮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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