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18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8975418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4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盛家方

经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秘盛家方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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