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81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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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8975319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公告《债务处置协议》相关内容,未及时披露《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等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直至2023年6月才披露相关补充协议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关联方往来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完整披露对关联方的应收往来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