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8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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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8973625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2024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财务核算不审慎,对主要责任人判断不准确;部分成本、费用科目划分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0日